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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手册 | 董事会席位的设置以及投资人认股权问题


董事会席位怎么设置?


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控制了公司。如果创始人在董事会上始终有多数席位,那么创始人就能决定公司的人、财、物。这并不是说创始人在所有事情上能一个人说了算,因为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对某些重大事项有否决权,但至少投资人没有办法单方决定让公司做一件事情。否决权本质上是防守型的权利,而不是进攻型的权利。如果创始人在董事会上已经不占有至少一半席位,那么就可能发生经管理层由投资人任命,甚至创始人被免职出局的极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应该转而要求享有对某些事情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转攻为守,但至少能避免公司未经自己同意作出某些决策。

每一轮的投资人通常会要求有董事会席位,除非是比较小的轮融资(比如A+轮或B+轮)。 有些投资人对于董事席位比较坚持,有些则不那么看重。如果有可能,应该尽量避免给出董事席位。每增加一个投资人董事席位,可能就需要同步增加一个创始人董事席位,以维持创始人占多数席位,这样就导致董事会的规模迅速扩大,过大的董事会规模会导致决策速度降低,更何况创始人可能找不到那么多适合的人来担任己方的董事。对于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会规模的上限是13人,我们看到有些企业在B轮就达到了这个上限,在做下一轮时,就只能去说服某些先前的投资人放弃其董事席位。对于早期阶段的融资,不到10%的股权般要争取不给董事会席位,在C轮之后,这个槛比例可能降到3% —5%。在董事会规模达到7—9人的警戒线时,需要开始考虑和投资人约定一个丧失董事席位的门槛,这个门槛可以是某个股权比例(如5%),也可以是按照有董事席位的投资人的股权比例排序,排位最后的人要放弃。约定这种门槛的最好时机是新一轮融资时,因为要重新签署股东间的协议。

投资人有时不见得一定要董事会席位,给个观察员席位也可以。观察员的权利和董事样,除了没有投票权。

董事席位常常伴随着一票否决权,没有董事席位的投资人,通常更不会坚持要有单方否决权。

有多位创始人的,需要有一个创始人内部的安排,确保创始人在选派和控制董事会这个问题上,是一个声音说话。这个安排可以体现为致行动协议,也可以在股东间协议中直接约定创始人持股过半数的人来委任董事,在后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创始人是在全体创始人当中持股过半数的。

董事投票原则上是一人一票,但是也可以约定:在反对票和同意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加投一票(即投决定票)的权力。


投资人想要认股权,给吗?


投资人想要认股权,通常出现在投资人投资占股低于他预期的比例的情况下,通过认股权来锁定未来增加或维持股权比例的机会,以及获得一个未来认购新股的预定的价格或价格折让。认股权也可能出现在投资人提供过桥贷款的场合,如果投资人想要投资的金额大于过桥贷款的金额,这时候,仅仅用过桥贷款来做债转股是达不到目的的,需要配合个认股权。

 认股权的本质是投资人的个选择权,即在未来可以选择以约定的数量和价格投资于公司的权利。有些创始人会误认为这是一个投资的承诺,其实,投资人完全有权利不行使认股权,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也正因为这是投资人的选择权,对于公司而言,认股权是一种负担。因此,如果有可能,最好不给。但是,有时作为获得投资或过桥贷款的交换条件,不得不考虑给认股权,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价格。价格越低对公司越不利。比较合理的是与下一轮的融资挂钩,有个适当的折让(比如九折)。最不利的约定是下一轮的融资价格的折扣价和约定的某个价格孰低。在过桥贷款的场合,如果作为本轮投资的预先安排,价格就是本轮投资已经谈好的价格。

期限。这是和价格同等重要的因素。期限越长,对公司越不利。较长期限后,公司的估值可能上涨了很多,却还要按照认股权价格来,公司会比较吃亏。因此,认股权要设置一个确定的、较短的期限,过期不行使的话就失效。有的认股权设定公司下一轮融资作为最后期限,也还可以接受,但超过下一轮融资的比较少见。另外,最好同时设定一个绝对的失效日期,因为下一轮什么时候发生,不可控。

数量。认股权的数量越大,对公司越不利。一般而言,认股权不要超过5%。

优先权。认股权行使后会变成股权,股权是否附带优先权,如果有,是哪些优先权?认购权协议般不会约定得那么细,但是,如果和认购权人就投资达成了协议,认购权股份般就会适用这个协议的约定。如果认购权是指向下一轮融资,那么就会适用第三方投资人和公司达成的协议,这种情况下,要注意排除董事委派权,以及那些有股权比例]槛的权利。对于公司而言,优先权的约定越模糊越好,可以留下些空间。

行使的次数。公司应该争取约定,认购权只能一次性行使,若有机会行使而没有行使,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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