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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的内容有哪些?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现阶段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担负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现阶段并非没有法律监管众筹,只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拥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除此之外众筹自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然,任意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太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现阶段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是首要任务,而资本应当发挥相对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担负大胆试点,并积极推进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担负相对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针对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必定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非常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假如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中,甚至是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阶段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什么方式、多少力度来监管众筹变成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有所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变成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