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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

企业的创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个较长的过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完成大批量的准备活动。但企业在创立前并不会有,且企业不太可能自己去为自己的开设创造条件,那麼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什么呢?


一、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什么


1、企业发起人以开设中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公司设立必需情形时,其情形法律后果应当由创立后的企业直接承担。债权人能够 企业为被告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发起人以开设中企业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不必要的民事行为时,该情形的法律后果并不可以直接归属于创立后的企业承担。但对于企业发起人以开设中企业名义所完成的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创立后的企业能够 对该情形予以承认,对该情形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担,此时,债权人能够 以创立后的企业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企业发起人对外所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能够 对创立后的企业完成催告,要求其对是不是追认予以明确。企业不追认的,则债权人只能以企业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1、公司设立中造成的民事责任,是指企业已经开设当中,尚未设立登记,但又不可以明确企业是不是必定可以创立或不可以创立的状态。参照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原理,此时,企业发起人之间仍然属于合伙法律关系,企业发起人之间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假如债权人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企业明确不可以创立的,由发起人按开设失败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企业仍然未能明确是不是可以创立的,也按开设失败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开设成功的,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按公司设立成功来承担;必须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够 直接变更开设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公司设立失败时开设情形的民事责任承担


1、由于企业未能成功开设,其开设情形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自然无法由开设后的企业来承担。


2、当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失败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开设情形所造成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开设情形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法未作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