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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规定

伴随着企业规模日益壮大,便会考虑上市的事情了。由于上市不但会对企业的形象、消费者的信任度和行业影响力方面拥有质的提升,并且还能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到资金。实际上,上市的好处远远不止于此。


一、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就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是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理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和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可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到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可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可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够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是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是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可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可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可转让。


二、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有哪些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是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