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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一样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各自归纳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公司设立原则的不一样,确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主要程序的不一样。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一样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各自归纳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公司设立原则的不一样,确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主要程序的不一样,事实上也就形成了不一样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的干预,公司设立彻底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开展。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最先历经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近些年对该原则也开展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