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website requires JavaScript.
非公司法人设立应提交文件

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应递交下列文件:


(一)由具有合法资格的组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组建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的资金信用证明(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示的验资证明(适用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所应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六)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八)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专营专控项目的,须递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文。


(九)联营企业应递交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盖章的协议和章程以及联营各方成员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组建单位属外地的,还应递交由当地县以上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企业如属国有企业,其资金信用证明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