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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的条件是什么

股权赠与通常便是将自己所具有的公司股权无偿的赠与给他人,尽管股权赠与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可是股权赠与也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


1、股权赠与也理应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愿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这里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通常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可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归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一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彻底能够根据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根据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可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可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愿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愿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愿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理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愿意转让。经股东愿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