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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应该注意什么?

 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应该注意什么?无论在公司发展的任何时期都要避免股权采取50%+50%的模式,因为相对来说这种模式下极易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发送争抢控制权的局面。

股权架构从阶段考虑:初期保障创始人的绝对控股,建议在66%以上;中期保证创始人的简单控股,建议在50%以上;成熟期保障创始人的相对控股,建议在33%以上。如果期间存在股权代持等,还应考虑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事项,当共同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在股东会投票时保持一致,以免被其他人个个击破,乘虚而入等情况有益处,便于创始人保持控制权。

但应注意,在阶段性的股权稀释过程中,应保证创始股东在董事会中的董事名额或者董事长人选的决定权。

以下股权架构的设计的参考案例,以供做初步比方说明:

京东、谷歌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是股权稀释时最常用的控制权保留方式,也就是股权具有不同投票权能的公司股权结构。如设定A、B两种不同投票权数的股权,其中,B股投票权往往是A股投票权的多倍方案设计,一般为A股的10倍。同时,这两类股票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公司管理层或者创始人以较少的股权拿到公司的控制权。

京东、谷歌运用的就是这种模式,谷歌创始人布林、佩奇和CEO施密特三人持有上述B种股。这种设计使得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超过50%,从而保护公司不受短期压力干扰,给公司长远发展带来更多灵活性。

不过应注意的是当企业融资进一步发行股份时,管理层投票权还是会被稀释。


阿里巴巴的特殊“合伙人制”

阿里的合伙制是由一批被称为“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特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该种模式下,30名核心成员合伙执行事务,如果股东会无法通过合伙人的提名,则合伙人需要再次提名,直到股东会通过为止。

这种阿里独创的以董事提名权来控制公司的方法成功实现了以5%的股份实现对整个阿里集团的控制权,但其仅仅控制的是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

这种“合伙人制”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层股权结构。由于该种特殊合伙制度为阿里董事会独创,其形式不被投资者和监管者所接受,直接导致当年阿里寻求香港上市失败。

Facebook表决权委托协议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东可以实现以较少的股权实现相比同股同权情况下的较大的投票权利,以获得更多话语权与控制权。

Facebook在前十轮融资中要求所有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一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意在某些需要股东投票的特定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他们进行表决,且此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从而确保扎克伯格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