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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助力PPP项目中基础资产的合规问题有哪些?

资产证券化助力PPP项目中基础资产的合规问题有哪些?资产证券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发起人需要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以实现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而大多数PPP项目的经营性项目中项目公司享有的为特许经营权,准经营性项目中项目公司除享有特许经营权之外,还享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或可行性缺口补助。

首先,针对于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给SPV的问题,虽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未有限制性规定,但在PPP项目中的《特许经营协议》中则会对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进行限制性约定。同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18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否则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因此,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在征得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从目前实践来看,为了避免转让特许经营权所面临的合规风险,一般都不直接以特许经营权收费权本身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而是以特许经营权产生的收费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但这种做法带来的新问题是难以真正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

另外,对于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可否作为基础资产转让问题,虽然其未纳入资产负面清单。但这类财政补贴系依据特许经营服务产生并针对特定的特许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转让给特定的特许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第三人目前未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如确实担忧合规性问题时,可能需采取将财政补贴或缺口补助的部分排除在基础资产外,并在现金流归集时做出交易设计,排出该部分产生的现金流。

此外,对于大多数PPP项目而言,在项目建设阶段融资时已将收费权/收益权质押给金融机构。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相关规定中均要求“相关基础资产以及产生该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不应附带权利限制”。因此,如若需要把收费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进入资产池,就必须先解除权利质押。这就需要足额资金偿还债权银行贷款或以等值财产置换,但这对项目公司而言存在很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