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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注意哪些条款?(下)

投资人必须注意哪些条款?接着我们了解一下反稀释条款、最优惠条款、优先清算权条款以及竞业禁止条款或服务期条款

l  反稀释条款

在公司开展低于上一轮融资时, 投资人为避免其投资利益受到损失, 会要求行使反稀释权利, 并要求公司或创始人给予额外的补偿。反稀释的计算方式:完全棘轮, 对投资方最为有利; 狭义加权平均; 广义加权平均, 相对最为公平, 通常可被投资方接受。

l  最优惠条款

惯常的表述是: 若后续投资人获得比本轮投资人更优惠的条件、权利, 则本轮的投资人将自动获得更优惠的条件、权利。类似的条款往往会导致公司、创始人背负越来越重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和融资是不利的, 因此需要适当对此类投资方权利进行限制。当然, 这个条款通常是很难谈的; 也正是因为这样, 大家要重视每一轮的谈判,因为都会对后续产生影响。

l  优先清算权条款

常见的该类条款: “当公司发生诸如合并、并购、出售主要资产、无法继续经营等清算事件时, 投资方有权在公司的剩余资产中, 优先与其他股东(尤其是创始人股东)获得资产的分配。只有在投资方的投资和相应利益得到支付后, 创始人才可以分配剩余的财产。”现在我们对待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态度是相对宽容的, 因为公司到了这种时候往往也没有太多可争取的利益。只是提醒创业者, 需要特别留意投资方对于可分配资产的计算方式。还有弄清触发优先清算的具体情形, 比如合并并购算不算触发情形? 如果算的话, 对创业公司来说会成为被并购的障碍。

l  竞业禁止条款或服务期条款

投资人会规定创始人承诺竞业禁止、必须全职服务、甚至对其他股东也有相关要求; 服务期限通常会至上市后3年。有些条款更加严苛的, 投资人会要求高管、甚至是创始人的股权都变成期权, 进行分期授予; 如果服务期限不满, 股权要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我们认为, 这要争取调整, 如果创业团队、甚至是创始人的权利都是期权的话, 那么在行使表决、利益分配的时候都会出现障碍, 因为连是否是股东身份都要进行确认。